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后沙峪法庭受理了一件特殊的排除妨害纠纷。原告万女士以一份54年前的《买卖田房草契》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因不是该草契中的买卖双方,又未能证实其与草契中买房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万女士诉称:1955年10月13日被告周先生之父将其位于顺义区高丽营镇的宅院一座卖给我家,当时我还没有出生。2000年被告擅自在我家宅院搭建房屋并搬进该宅院居住至今。我多次与被告协商,均遭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限期拆除在我家宅基地上非法建造的住房并限期从我家宅基地上搬出。
立案时原告提交的《买卖田房草契》中显示买房人是万先生,卖房人是周先生之父,因此草契中的买卖双方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成了本案的焦点之一。
庭审中,原告称涉诉房屋其实是父亲买的,万先生是其哥哥,万先生患有精神疾病,没有配偶、子女,而且上世纪70年代就去世了,当时也没有死亡证明。但从其提供的1969年2月21日父亲填写的干部职工履历表中显示家中仅有三人,即万女士和其父母,而没有万先生。如果万先生70年代死亡,且患有精神疾病,通常来讲在其父亲1969年所填的履历表中应有万先生的名字。另外,原告万女士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其与《买卖田房草契》中的万先生之间的兄妹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万女士未能提供有关户籍部门出具的其与万先生之间的关系,亦未提供万先生已经死亡的相关证据,故裁定驳回原告万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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