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出于对胜诉结果的追求,当事人总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避免或妨碍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显然,这种举证妨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破坏了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目的,就有必要对妨碍举证行为做出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妨碍排除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漏洞颇多,然而举证妨碍排除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却是无法回避的。同时,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且内容不够深入,因此缺乏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无法适应我国现代诉讼的需要,亟需在理论上对其加以研究,以指导举证妨碍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一、房产纠纷诉讼如何举证?
1、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
一是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
二是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举证中心
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法院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而向法院提交,何时合适呢?在我国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起诉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法院迅速结案。
5、证据上交前的审查
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
6、举证责任的免除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保密义务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保守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另外,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