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税收规定《关于对补偿所得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次性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所得(财税[2001]157号)均对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所得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可以作为一次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平均法是: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商为其月工资薪金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所得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其一次性补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库。
(5)劳动合同终止后,个人继续任职或者重新就业的,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不再与再次任职、再就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企业支付给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达到一定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是一次性生活补贴,也是企业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包括买断工龄等费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项补偿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虽然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国税发[2000]84号文无效,但企业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是“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所必需的一切正常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某城市a企业一名工作15年的员工为例,他于2008年7月辞职,获得了20万元的一次性薪酬收入。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万元。根据2007年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省地方税务局对工资三倍的免税标准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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