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企业支付给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批复》,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含购买工龄的支出),即:,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项补偿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一次性补偿所得(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的所得税、用人单位支付的所得税、用人单位支付的所得税、用人单位支付的所得税、用人单位支付的所得税、,用人单位缴纳的所得税、用人单位缴纳的所得税、用人单位缴纳的所得税、用人单位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征收一次性补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此外,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商为月工资薪金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一)内部退休收入不属于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2)个人从原单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期间的月平均退休年龄,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相结合,再扣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资加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通过劳动教养取得的再就业“工薪所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休手续,与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薪所得”合并,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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