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因不称职而被解雇的经济补偿
如果雇主因不称职而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发出通知,则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代替通知
如果雇主以雇员不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为由解雇雇员,则需要首先调整该雇员的职位或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员工在职位调整或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出终止
雇主直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是违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标准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并支付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劳动年限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标准为每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应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工人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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