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未签订合同而辞职时,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7 09:03:31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8条没有列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作为底薪,也不排除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并与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日,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的工资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会设置障碍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员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是无奈所迫也就是说,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将对劳动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情形一样,无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风险承担者均为劳动者。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工人的唯一选择是终止与非法单位的劳动关系。从经济补偿的性质来看,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只支付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手段,一旦超过期限,法律将不予支持,所有工人的索赔都将失败,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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