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踪职工的工资,如果在失踪前有工资没有领的,要发工资,可以由其家属代领。如果是在失踪后,由于劳动者并不在岗,并未参加劳动,并无工资可领。如果是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职工待遇的计发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4个月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如果失踪者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已领取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应予以退回。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1997年2月20日
执行日期:1997年4月1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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