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建设按照规划设计的实施,检查开发投资形成的实际成果,提高工程质量和小区的整体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整个开发项目。
第三条综合验收的程序;
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以承建的开发公司为主,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建行,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市城乡建委经审查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计委、建行、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保、园林、房管、城建档案馆和城市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等进行综合验收,各有关部门接管后,签证验收报告。
正式移交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按照“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依据:
1、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点、拨地和年度开发计划的批准文件。
2、市城乡建委和市规划土地局共同审定批准的小区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的文件。
3、国家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4、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
1、小区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完善程度。全部建成竣工后与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的一致性。
2、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面积、结构装饰、设备等与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的内容,标准的一致。
3、竣工资料完整性和合格程度以及单项工程已验收移交的验收单。
4、商品房价格及成本——效益的分析。
5、配套工程设施完善程度和运营情况。
6、小区管理的机构组织和各种规章制度。
7、其它。
第六条小区项目全部建设竣工后,承建的开发公司应抓紧组织办理小区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在一个月内向市城乡建委申报小区综合验收报告。
第七条市城乡建委是兰州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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