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2、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要满足什么条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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