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些省、自治区也相应地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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