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原告史某华与被告张某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同时判令被告张某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某华人民币10万元整。
2000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张某先、牛忠义夫妇计划筹建义先废塑料加工厂,并以义先废塑料加工厂的名义与该市原明东乡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征得位于该市明涧路南侧、蔡安路西,面积1913平方米的土地一块,且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2年12月17日,该市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宗土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义先废塑料加工厂。2008年10月17日,张某先以其个人名义与史某华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义先废塑料加工厂征用的土地及相关设施以44万价格整体转让给史某华,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2008年11月7日史某华按约向张某先给付预付款项10万元后反悔,于同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张某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张某先返还其10万元购地款。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义先废塑料加工厂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仅以张某先个人名义,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长期从事废塑料加工销售业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先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明显与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不相符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宗土地享有单独的处分权;同时,该协议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因被告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故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基于该协议收取的现金10万元依法应予返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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