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劳动关系条件下才存在工伤,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属于工伤
在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属于工伤冯某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2009年3月14、15日,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冯某参加了公司举办的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冯某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病愈出院后,冯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定自己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拓展训练是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该公司组织拓展训练的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据此,该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冯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最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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