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能支付加班费吗
时间:2023-05-07 17:02:44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单位可以加班吗?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不受劳动法调整,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加班费。但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普通劳动者,即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和夜班津贴。劳动者不依法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支付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如果员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四)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后,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加班工资,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加班工资。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但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以上支付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中加班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部《企业实施非正常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答复》,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其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此外,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正常情况下,经批准企业实行不正常工作制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单位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完成计件工资定额任务后,安排实施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单价的150%、200%和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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