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一、涉外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是公安机关与审判、检察机关地域管辖上的冲突。法院、检察和公安部门对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解释也各不尽相同,在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诉和审判环节上经常会出现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的现象二是同一机关内部地域管辖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行为地与结果地、主行为地和从行为地、先受理地和后受理地等管辖冲突等。一些案件中,某地公安机关侦查后,向外地公安机关移送,而被移送地公安机关以移送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为由不予接受,导致案件送不出、诉不了。三是级别管辖上的冲突。公安部门内部对于级别管辖还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标准,导致各地在级别管辖上比较混乱。
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由法院审查,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怎么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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