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在结算时支付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或者工作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如果工人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他们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对于工人来说,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他们付出了太多的劳动;对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可以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依法发放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支付的金额、时间、收款人的姓名和签名,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将来参考。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实行周、日、时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立即支付工资,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的方式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政府、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会议;担任人民法院证人;参加《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的生产、工作时间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会议;依法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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