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合同期限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李某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李某需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10万元。
后因电脑公司拖欠李某两个月工资,李某离职到另一电脑公司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申请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该电脑公司反诉要求李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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