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是否可以提前取回保管物?
时间:2023-08-05 10:50:16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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