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合同中除保管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意解除权有以下五种情形:
1、承包合同中任意解除的权利,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的游客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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