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与寄存人若在保管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期限的,是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意解除权有以下五种情形:
1、承包合同中任意解除的权利,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的游客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二、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什么义务
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3.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三、延续合同与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么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主要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同时,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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