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能够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时间:2023-06-20 17:00:22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寄存人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一、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一)定金合同;

(二)借用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四)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对卖家有没有处理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三、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哪些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也就是说,保管人应该对保管材料给予相当大的关注,而不是因为保管不当而损坏和丢失保管材料。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免费时,保管人应注意与保管自己的物品相同的保管;当保管合同有偿时,保管人应注意保管物品。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材料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但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会损害寄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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