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且不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选择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保管人需要遵守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寄存人保管货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要求返还保管货物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没有义务,因为贷款人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完成借款标的物的行为。因此,借款合同中的义务是借款人在到期后将借款返还给借款人。保管合同是一种不必要的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口头达成。
三、保管合同包括哪些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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