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的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
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
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民法典当中保管合同是包括特定物质的吗
包括。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含义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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