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则需要标的物实际交付并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后才能成立。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以及责任区分明显。
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一方是否实际交付了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是指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成立要件的标准和范围存在差异。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是指使法律关系产生、成立或者继续存在的基本条件。这些要件的确定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成立要件不同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成立要件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而在另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成立要件可能包括法律关系的目的、效果和影响等要素。
因此,对于成立要件不同的法律规定,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适用,以确保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需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情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法律规定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适用,以确保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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