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能否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时间:2023-04-07 09:30:40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管人在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除保管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名词解释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保管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保管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将保管物的占有转移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占有保管物的权利,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另当别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保管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护保管物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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