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第一,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当时所签署的合同、借条、公证书或者发票等证据。第二,双方当事人应该选择与自己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为证据。第三,提供有关部门经过技术鉴定之后的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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