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双方提供多份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在审查认证中对相关证据的效力进行判断。在具体证据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规则。(一)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当事人以口头借款关系为事实依据,在未收到借款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相当普遍。即使原告提供债务或借款合同证据,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对方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也不鲜见,这就导致了案件的复杂性和贷款关系认定的难度。此时,人民法院应重视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比如,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以head的形式达成贷款协议,由于没有书面证据提供,贷款人只能在诉讼后口头陈述。因此,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有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贷款人的声明,则可以确认贷款人的声明及相关证据。但是,如果借款人否认贷款人的陈述,它就不能支持其主张。对于这一点,关键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据效力,既要充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也不能忽视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在证据相关性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认定。(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效力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双方提供数件证据的情况比较普遍,且存在矛盾,因此在审查取证时有必要对相关证据的效力进行判断。在具体证据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规则。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收据、相关鉴定结论等证据具有高度真实性,证明力应当高于其他书证、音像资料和证人证言,其中一般应作为鉴定案件的主要证据,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多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在某些情况下,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同。因此,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简单否定。同时,以民间借贷为例,由于双方熟悉对方,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会提供大量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和认定。
(3)高概率标准在贷款纠纷中的适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的,应当分别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充分根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该标准要求,发生概率较大的,主张事实发生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对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不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发生概率大的事实,远比不发生概率小的事实更接近事实真相,避免误判。大概率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必须把握其适用范围。民间借贷案件证人证言审查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争议后,本案本身只有少数证人证言,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具有比证人证言更高的证据力,当几个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时,要注意审查证人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提供的证言对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一方有利的,其证明力应当低于其他证人。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力只是低,而不是无,如贷款人亲友的证言;出庭证人的证言高于未出庭证人的证言。从个别证言来看,证言内容多次一致的证人证言高于证言内容多次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例如,证人在两次庭审中的证言存在明显的差异或矛盾。此时,应注意考察证人证言变化的原因,再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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