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直接起诉,无需经过复议吗?
时间:2023-08-28 11:00:16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治安处罚的案件;2.纳税争议案件;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

除非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可以直接起诉的案件:哪些行政复议前置

直接起诉的案件中,存在一些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就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此外,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也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

因此,当事人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错过行政复议前置的机会。

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了解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条件。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需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而导致错过行政复议前置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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