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应在知道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所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只要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法院就可对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但是,知道应该以行政机关的告知为原则要求,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要求,对致相对人延误期限负有直接责任。
不过,3个月是一般规定,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应按照特别规定办理。例如,森林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特别规定将会逐渐减少。
如果法律、法规超越了立法权限对起诉期限作了特别规定,法院在判断起诉是否超越期限时应坚持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时限少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期限的,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处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时限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期限的,按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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