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如下:
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就是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关系主体,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如下:
1、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宪法、法律没有作出原则或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即使宪法、法律对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但按民主原则不属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的不得以行政法规定之;在立法形式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开宗明义地列明其所依据的宪法条款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2、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所谓抵触应作广义解释,即:是行政法规不仅不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矛盾,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是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明显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略宪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触。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
2、调整法律不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典调整。
全文7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