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什么是复议
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对控告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
三、什么是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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