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一、兼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有下列区别:
1、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全日制用工,兼职合同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2、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不同。不管单位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提前通知对方;兼职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试用期约定不同。兼职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二、劳务合同与兼职劳务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兼职中没有这个要求。
2、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兼职如果是非全日制劳动可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否则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比如《民法典》。
3、解决争议的办法不同。劳动争议必须提起仲裁,兼职争议不用。
4、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兼职协议可能是劳务关系,或者是委托关系,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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