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难点分析之二:因工资发生的争议
时间:2023-04-25 21:51:27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这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予以受理。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

关于由留用察看处分等引起的工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因此,如果职工对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不服,要求恢复支付工资与企业发生争议,应视为工资争议。当事人若在申诉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与此同理,因职工被停工检查而停发工资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按工资争议对待。

处理这类争议,应先弄清事实真相,如企业处分职工正确,仲裁委员会应维护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驳回职工恢复支付工资的请求。如企业处分职工错误,仲裁委员会应要求企业收回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重新依法处分职工,恢复支付职工的工资。企业对职工作停工检查、停发工资的处理,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规定,要求其收回决定,重新依法处理,恢复支付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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