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出卖人来确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试用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期限,对于有试用期的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那么就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那么就由出卖人来确定试用期限,这也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促进买卖合同的交易公平。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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