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啊
视情况而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同时,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因此,约定支付使用费便支付,没有约定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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