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1、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3、要求土地承包公开、公平、公正;
4、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
5、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6、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
2、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
3、兼顾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
4、符合本组织的章程和社员(村民)民主决议;
5、坚持集体的管理调节权;
6、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与合法收益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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