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土地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满政府处理决定可向法院起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可仲裁或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裁决书生效。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部门取决于争议的具体情况。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纠纷的处理机构根据争议情况而定。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和单位、个人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解决。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仲裁或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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