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在下列条件下有效: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可以拒签
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以下这些人,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3、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
如果你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因此,按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