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确定复合管辖权时,我们必须注意申请人的便利性,并在申请人申请时尽量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以确保依法行政的原则。即通过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机关的确定,理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使行政复议活动发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申请人选择管辖权的原则。即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少数垂直领导部门,如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类型有:
一般管辖权。一般行政复议管辖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行政复议的管辖权,称为一般管辖权
特别管辖权。行政复议特别管辖权是指除一般管辖权外,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权
移送管辖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制度管辖权当它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
转移到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受理特别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复议机关,并通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权的复杂性而影响复议申请。同时,也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移交复议案件的责任
明确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复议案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权通常是由于管辖权争议,如果协商失败,只能由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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