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有以下这些:(一)着重调解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且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二)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三)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工作处理的准则。(四)公正原则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坚持公正原则是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
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体现公正、效率和效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劳动关系特点,符合劳动制度改革方向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培育,对建立、健全新的劳动用人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是市场的主体,它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的特殊性,既有人身、财产关系,还有用人者和劳动者间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特殊性给解决劳动争议带来了复杂性和紧迫性。如果坚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则不利于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使仲裁和诉讼效能相抵销。有鉴于此,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当是拓宽处理途径,便于主体多渠道解决争议,保障诉权的行使完整。同时,劳动争议中虽然有一定的行政因素,但其并不属于行政案件的范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劳动争议包含了更多的私权因素,且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其处理机制要体现了劳动力市场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愿,赋予主体一定的意志自治权。
2.有利于完善劳动仲裁法律制度。
通过仲裁手段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通过仲裁手段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要。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职能要发挥。增强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性也成为一种必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
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是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司法管辖权应当是终级的,最高效力的权力,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构架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时,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直接的司法管辖权,并使之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相互协调。目前,人民法院无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受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都与仲裁裁决密切相关,但在执行程序有监督权,在诉讼程序则无任何权力。显然,这种情况缺乏一种内在逻辑统一性,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诉讼的科学关系和合理分工。
4.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由于仲裁前置的规定,案件都须先进行仲裁,使得劳动争议处理在仲裁程序上形成瓶颈效应。建立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裁审机构分工,案件裁审分流。要正视目前市场机制不健全,仲裁机构不完善的现实,要意识到劳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率性,公正性和效益性,保障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及时地止息纷争,维护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