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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2022-04-17 4,143人已浏览
  • 刘星律师

    刘星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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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阴阳合同纠纷的案件,应当作如下处理: 1、认定阳合同无效,即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外合同,因其不属于合同双方真实合意,不能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2、认定阴合同有效,该合同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被阳合同所掩盖的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认定其有效成立,合同双方应当以阴合同为准实际履行; 3、如阳合同的订立是为虚构高额价款交易,使其他本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在认定阳合同无效后,其他股东或共有人有权以阴合同价款为同等条件,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 4、如阳合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招投标而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属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种情形下阳合同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作为有效合同存在并得以实际履行,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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