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同时,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王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王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不得不住院治疗。今年4月,该公司以医疗期满,其患病未愈不能工作为由,决定与尚在住院的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了其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王某不服,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仲裁委审理后,撤销了该公司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该公司认为王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该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该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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