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直接税
时间:2023-06-07 14:41:54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民管辖权是按照自然人和法人税收户籍的所在地来决定其纳税义务的。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作为居民的经营主体的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向其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地域管辖权体现了每个国家的税收主权。根据地域管辖权原则,所有来自该管辖权地域范围内的所得,均须向所得来源地国家缴纳所得税;而向外国投资者分配来源于本国地域范围的所得时,还须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

经济发达国家侧重于执行居民管辖权原则(针对大部分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因为这个原则使他们能对同时在几个国家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的全球所得征税。地域管辖权原则实质上代表了资本输入国即跨国公司所得实际形成的国家的利益,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输出的所得,必然被所得形成的所在国征收预提所得税。

事实上,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他们在自己的税收中,都同时坚持了这两个原则,这就导致了国际双重征税的出现。

然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纯粹的居民管辖权原则大都是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如果自然人要承担双重征税,那么,外国政府或是免除自己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或是对非居民的所得降低税率(低于15%)。同时执行的两个原则适用于公司。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公司的全部所得(全球所得)都应纳税;而根据地域管辖权原则,对位于地域内非居民的所得征税。有些国家,通常是一些被认作避税港的国家,对自己的居民仅执行地域管辖权,即仅对他们来源于自己管辖区的所得征税,而对本国居民的外国所得免税。在发达国家中,法国、瑞士对公司所得的征税便是采用这种方法的。

居民管辖权原则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效率,可用下列经济数学模式加以表示,从而对两个国家间的资本流动模型作具体分析。

设r为A国的利率,r*为外国B国的利率。A国对利息收益的税收可能有三种不同的税率,即:

(1)trD——适用于A国居民来源于A国的所得;

(2)trF——有效税率(又称实际税率,指实征税额与实际收益额的比例),适用于A国居民来源于B国并在B国已纳过税的所得;

(3)trN——适用于A国非居民(外国人,即B国的居民)来源于A国的利息所得。

B国对利息收益的税收相应地也可能有三种不同的税率,即trD*、trf*、trN*,并且有trF+trN*和trF*+trN,即A国居民以及相应的外国人(B国居民)各自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适用的现行有效税率。

如果两个国家间的资本市场是一体化的,那么,所谓的“税收套利业务”(即将资本从高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率的管辖区)的可能性分析如下:

(1)适用于A国的居民:

r(1-trD)=r*(1-trN*-trP)(3-1)

公式(3-1)的成立是由于在该国和国外的投资所得等量的结果。如果这个等式被打破,那么,中间商就可能从低利率国家借款(考虑到税收),然后,再将此借款投资于高利率的国家(考虑到税收的支出),从中获取暴利,这使外国居民有可能获取无限制的利润。

(2)适用于B国的居民:

r(1-trN-trF*)=r*(1-trD*)(3-2)

公式(3-1)和公式(3-2)组成了两个未知数r和r*的一个线性和同类的系统。

如果在资本市场中将存在平衡(即税前利息将是正数),那么,两个国家中的税率应表示为约束式:

(1-trD)(1-trD*)=(1-trN*-trF)(1-trN-trF*)(3-3)

上述包括不同税收管辖区税率的约束式[即公式(3-3)]表示,即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相互间难以对双方的税收制度加以协调,但是,每个国家在制定本国税收制度时,都应该考虑到对方国家的税收制度。

假设双方国家执行同一个税收原则:

(1)两个国家都执行地域管辖权原则,仅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可得下式:

trD=trN,trd*=trN*,trF=trF*=0(3-4)

在公式(3-4)条件下,公式(3-3)得以成立,从而使国际资本市场保持平衡。

(2)两个国家都执行居民管辖权原则,仅对本国居民的所得征税,而不考虑所得的来源地。可得下式:

trD=trN*,trD*=trN十trF*,trN=trN*=0(3-5)

在公式(3-5)条件下,平衡状态下的公式(3-3)仍得以保持。

如果两个国家在税收上执行的不是同一个原则,那么公式(3-3)将不能成立,平衡也将被打破。

假设A国执行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而B国执行的是地域管辖权原则。可得下式:

trD=trN*十trFf,trN=0(3-6)

trD*=trN*,trF*=0(3-7)

可见,只要外国政府不征税[因为在公式(3-7)中,trD=trN*,而trF*=0],共同的约束式(3-3)就不会成立。

从上述分析中可得出的结论是,资本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取决于各国的税收制度。

为了在统一的税收原则基础上更有效地在各国间进行资源配置,必须开展各国间的税收协调。各国间均衡的资源配置取决于税收原则的选择。这里涉及的是地域管辖权原则和居民管辖权原则,前者意味着利息所得在赚取的国家征税,而后者则意味着利息所得在收取的国家征税。可是,征税地点相对于下列情况并不重要:依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外国利息所得包括在个人的所得税基中,而在适用地域管辖权原则的情况下,对外国利息所得征税与收取者的个人性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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