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促进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优先适用于国内税法。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少数国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可以说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缔约国双方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实现发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资本流动、鼓励技术引进和人员交往的最终目的。而国内法也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以法律形式公之于世,必须要严格遵守。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有对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明确规定,即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税收协定。少数国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各国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系列规范税收规则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协议。而国内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旨在规范国内税收征收和管理。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解决。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即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税收协定。但也有少数国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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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重要方面。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和资本流动。国内税法是国家对税收的法律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少数国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这一问题需要通过适当程序解决,以确保税收规则的有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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