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国际税收概念的认识还很不一致。这表明了它的不成熟性。由于国际税收在我国的出现比较晚,发展时间比较短,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系统地研究就更晚,因此上述现象是可以理解的。说可以理解并不是说可以以此为满足,而恰恰相反,应该积极努力探索,使我们的主观认识尽早符合客观存在,否则必将严重影响这门科学的健康发展。
笔者对国际税收概念的认识与目前我国流行的观点有很大不同。本人认为,给一事物明确概念,正确与否,是有判定标准的。也就是说,是有必须遵循的原则的。这就是:
1、必须符合词义;
2、必须符合客观实在。绝不可词不副实,主观臆断。这两者,前者重点在词的内涵,后者重点在客观实在。正确的概念表述是词与客观实在的辩证统一。人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在,词义必须符合客观实在。只有这样,所明确的概念才是正确的。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国际税收是涉及国与国之间,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国之间;涉及一些国家的,进而可以扩大到涉及全世界各国的税收。
首先从词义看。国际税收是由“国际”和“税收”组成的合成词。税收是作为已明确的概念使用的,笔者有专文发表在本网上,我们在这里无需赘述,只探讨“国际”的内涵。这样做,是符合语法规范的。如中国人,我们只需明确“中国”的内涵就可以了,不必再进一步明确“人”的内涵。这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是中国人。按照权威的汉语辞典的解释,国际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世界各国之间;与一些国家有关、与世界各国有关的(事物)。
其次从形式逻辑范畴来看。国际税收概念在形式逻辑范畴里是属于用“限制”的方法明确的。税收是作为属概念出现的。这就是把税收限制在“国际”的范围内。既不是“宇宙”范围内,也不是“国家”范围内。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世界各国之间;与一些国家有关、与世界各国有关”的范围内。
再次从哲学范畴看。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一事物区别于其它诸事物的“原因或者叫做依据”的理性认识和概括。它体现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概念作为反映的形式是主观的,因为它是通过人脑的思维,用语言文字表达的。但是它的内容则是来自于外界的实在事物,是客观的。也可以说,概念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绝非主观臆断。那么税收自从冲出国门走向世界,发展到今天是什么情形呢?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如双边税收协定;有与一些国家有关有的,如欧共体税收协定;有一些国家之间的,如多边税收协定;有与世界各国有关的,如国际税收惯例等。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该表述是符合词义、符合客观实在的和符合主观与客观、词义与客观的辩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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