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署名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成为法学中最复杂、最深刻的分支之一。署名权是这项复杂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署名权作为一项署名权,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关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标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和复制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一种观点又称姓名表达权,把署名权与署名权联系起来,容易使人把署名权与署名权错误地等同起来,第二种观点注重署名权与署名权的区别,准确把握署名权的本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明名称的权利,而不论这种标明的目的如何。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三是自然人,取得委托合同规定的作者身份的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
作者的概念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上,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或广播机构;狭义上,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决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作者权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并不相同。著作权有多种权利。版权的问题很复杂。作者只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除作者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作者可以独立于其他著作权享有署名权,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两种:作品论和人格利益论。我同意人格兴趣理论。根据一般理论,人格权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在民法上属于人格权,但应当以一定的利益为客体。这个物体是什么?它应该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作者控制着自己身份的公开。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姓名权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于户籍公民的正式姓名。p>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的人格特征标志才叫做姓名,自然人才有姓名权。法人的人格标志是姓名,享有姓名权
其次,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是专有权,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权是绝对的权利,是对世界的权利。除了姓名权本身,每个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不侵犯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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