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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署名权和姓名权

2024-06-25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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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们拥有自己的姓名,也经常会在一些地方署名,我们对署名也享有一定的权力,那么姓名权署名权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包括: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n(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n(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n(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n(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n(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n(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n(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n(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n(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n(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n(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n(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n(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n(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n(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n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n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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