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干涉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三种行为。干涉他人姓名是指阻挠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主体同意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假冒他人姓名是指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干涉他人决定、盗用或更改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
盗 用 他 人 姓 名 和 假 冒 姓 名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姓名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范畴。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假冒姓名则是指在姓名上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以达到冒充他人或者误导他人的目的,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姓名的区别在于,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在姓名上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以达到冒充他人或者误导他人的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姓名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姓名的区别在于,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在姓名上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以达到冒充他人或者误导他人的目的。
因此,在处理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姓名的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干涉他人决定、盗用或更改自己的姓名,都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两者的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区别。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在姓名上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以达到冒充他人或者误导他人的目的。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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