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姓名权侵犯的三种表现形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改变其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姓名权侵犯的表现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改变其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侵犯的方式有哪些?
姓名权侵犯的方式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侵犯姓名权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
2. 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 干涉、盗用、假冒他人近亲属的姓名;
4. 非法剥夺他人实施自己姓名权,或者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权。
对于这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因此,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我们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同时,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对姓名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风气,维护公民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日常生活中仍存在各种侵犯姓名权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他人近亲属的姓名,非法剥夺他人实施自己姓名权,或者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因此,我们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对姓名权保护的宣传教育。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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