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具体是什么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下:
1.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具体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它的侵权行为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二、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解决
姓名权被侵犯解决方法是要求被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的影响,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可以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情况严重的,还可以依法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姓名权被侵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害行为,即行为人盗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具有主观过错;
3.侵权行为给他人产生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n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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