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权的一般特点
名称权的一般特点有:
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
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名称可以作为财产出售,名称权人可获得转让费。名称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企业名称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二、名称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名称权和姓名权的区别有: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四、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三、名称权转让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种是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双方当事人依名称使用达成协议,准许名称权受让人部分使用该名称,即成立名称使用权部分让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第二种是名称权让与。名称权让与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
名称权受让人承受名称权后,得继续使用该名称,并成为名称权人。
第三种是名称权继承。名称权虽然不是无体财产权,但却具有某些无体财产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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